首次申請普通護照
(即第1次申請普通護照,以前未曾申辦過)
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;
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,
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。
新北市政府開辦「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」;
請逕參閱「首次申請護照說明書【戶政事務所專用】」。
如申請人不克親自申請者,受委任人應備文件請參閱(註3)(註4)
申辦護照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﹕
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。
詳細請參閱國內護照規費及加收速件處理費說明書
(.pdf檔,供國內在臺有戶籍人士首次申請、申換或遺失補發護照時下載填用)
申請護照須備要件參考簡表:
首次申請護照 (即第1次申請普通護照,以前未曾申辦過)須親辦 |
申換護照 |
遺失補發 |
|
一般人民(係指年滿14歲) 或未滿14歲已請領身分證 |
1.身分證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各乙份 2.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.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各乙份(註1) |
1.身分證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各乙份 2.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.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各乙份(註1) 4.未逾期護照 |
1.身分證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各乙份 2.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.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、反面影本各乙份(註1) 4.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(註2) |
(註1)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,
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
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,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。
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,
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、負擔未成年人權利、義務之證明文件正本
(如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)及國民身分證正本。
(註2)遺失補發請詳參申辦護照說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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