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姓女子未婚懷孕,擔心沒能力扶養腹中男嬰,與希望有兒子傳遞香火的七十多歲陳姓男子簽約,
和陳假結婚,產子後將骨肉以廿二萬元賣給陳。
台北地院審結,昨天依刑法妨害自由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買賣人口罪」判決三人有罪。
其中,林女判刑二年八月,犯罪所得沒收;
介紹兩人認識並收取酬勞的黃女判刑一年八月,緩刑三年;
陳姓男子判刑二年,緩刑三年,支付公庫十萬元。可上訴。
林女二○一五年懷孕,透過幼兒園黃姓女同事介紹,認識育有二女但苦無兒子的陳男,
二○一五年十月,三人在咖啡店碰面,陳提議先與林女假結婚,
等男嬰出生並順利登記為婚生子後,就付林女廿二萬元,之後林需無條件離婚。
林女與陳辦假結婚後隔年一月產子,第三天,陳把男嬰帶回家、報戶口跟著自己姓陳,
隨後付林女廿二萬元,林女拿其中十二萬元答謝黃女,並按計畫在六月簽字與陳離婚,
檢警獲報有人販嬰,將林、黃、陳三人起訴。
法院審理,林女否認賣親生骨肉,辯稱陳的錢「都是坐月子費用」;
林女的辯護人說,林是為讓小孩子過得好,才與陳協議。
陳姓男子辯稱,他為傳宗接代,才與林女協商,「絕無買賣人口」。
不過,判決指出,林女與陳簽約時,陳七十多歲,非盛年,
林女卻協議由一「年長」的男性獨力承擔男嬰的扶養責任,
將男嬰作為解決個人問題的手段,
且男嬰的權益及照護方式,都未納入協商範圍,
雙方「無疑將男嬰作為交易客體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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